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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北京赛能杰合达热风炉技术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赛能杰合达热风炉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85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号。法定代表人杨学锋,主任。委托代理人胡海。委托代理人严广平。被执行人北京赛能杰合达热风炉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6号楼102室。法定代表人晁德明。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北京赛能杰合达热风炉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能杰合达公司)履行该中心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5)14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以下简称14号缴存通知)所确定的补缴住房公积金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查明,公积金中心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14号缴存通知中认定:职工刘秋侠在赛能杰合达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未依法按时为其缴纳2010年11月至2013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该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赛能杰合达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为刘秋侠补缴住房公积金共计17680元。2015年1月29日,公积金中心将14号缴存通知直接送达赛能杰合达公司。在法定期限内,该公司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公积金中心于2015年5月13日向赛能杰合达公司送达京房公积金法告(2015)29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赛能杰合达公司至今未履行该缴存通知所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生效、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公积金中心作出的14号缴存通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赛能杰合达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缴存通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公积金中心已依法履行了催告义务,其申请执行该缴存通知,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强制执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二○一五年一月二十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5)14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鹏英代理审判员  刘 晓代理审判员  韩若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