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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一初字第0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葛庆云与孙永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庆云,孙永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1052号原告:葛庆云,女,195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徐华敏,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永雷,男,198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马磊,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庆云与被告孙永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庆云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庆云撤回起诉。审判员  宋颖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