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葛庆云与孙永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庆云,孙永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1052号原告:葛庆云,女,195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徐华敏,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永雷,男,198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马磊,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庆云与被告孙永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庆云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庆云撤回起诉。审判员 宋颖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