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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执异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与北京融信道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华夏物行有限公司、中兴航空器材实业公司、金贸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北京融信道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华夏物行有限公司,中兴航空器材实业公司,金贸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一中执异字第568号异议人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朱小良,主任。委托代理人白正婷,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涂志,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北京融信道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12号5单元2102室。法定代表人周文娟。被执行人华夏物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北大街东侧国际企业大厦16层。法定代表人蒋代贵。被执行人中兴航空器材实业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京宝花园N201-N204。法定代表人季彪。被执行人金贸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院1号楼6层西侧。法定代表人张朱鹏。本院在执行北京融信道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华夏物行有限公司、中兴航空器材实业公司、金贸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02)一中民初字第49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09)一中执字第353号]过程中,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以下简电子中心)针对本院作出的(2014)一中执异字第217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在审查此案过程中,异议人电子中心于2015年6月17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异议人电子中心提出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撤回所提执行异议申请。审 判 长  冯更新代理审判员  张 悦代理审判员  王 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文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