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家骏、吕家慧与吕金芳、谢永俭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家骏,吕家慧,吕金芳,谢永俭,吕国兴,吕晔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1179号原告吕家骏,男,200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原告吕家慧,女,200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两原告法定代理人吕令哲,女,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郭滩镇前吕湾村前吕湾283号。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年华,上海张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金芳,女,1954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现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谢永俭,男,194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现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吕国兴,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吕晔,女,199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家骏、吕家慧诉被告吕金芳、谢永俭、吕国兴、吕晔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侯芳独任审判,后变更由审判员高金登独任审判。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高金登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宇婧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