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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胶民初字第5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毛德冲与青岛中环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民初字第5014号原告毛德冲,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姜道全,男,汉族,住胶州市,系胶州立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中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东办事处台湾工业园127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德冲与被告青岛中环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德冲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德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贾焕波审 判 员  泮晓朋人民陪审员  袁俊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中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