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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樊姿安与被执行人孙芳芳抚养费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正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樊姿安,男,汉族,2008年12月28日出生,正宁县人。被执行人孙芳芳,女,汉族,1993年9月10日出生,正宁县人。关于申请执行人樊姿安与被执行人孙芳芳抚养费纠纷一案,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正民初字第281号民事调解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孙芳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樊姿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芳芳于2015年6月16日交清了全部案款。本院认为,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正民初字第2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樊姿安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同意结案。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正民初字第28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