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法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鄢德臣与张永波、赵仁山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鄢德臣,张永波,赵仁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饶法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鄢德臣,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永波,男,汉族。被执行人赵仁山,男,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饶法执字第45号鄢德臣与张永波、赵仁山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鄢德臣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鄢德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饶民商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娄晓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巍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