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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法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鄢德臣与张永波、赵仁山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鄢德臣,张永波,赵仁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饶法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鄢德臣,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永波,男,汉族。被执行人赵仁山,男,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饶法执字第45号鄢德臣与张永波、赵仁山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鄢德臣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鄢德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饶民商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娄晓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巍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