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张晋沪申请执行高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晋沪,高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751号申请执行人张晋沪,男。被执行人高健,男。关于张晋沪申请执行高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27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高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高健银行账户存款1256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贾文峰执行员 钟 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毛田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