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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肖哲文诉袁智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哲文,袁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425号申请执行人肖哲文,男。被执行人袁智民,男。肖哲文与袁智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的(2011)天民初字第0131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袁智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肖哲文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袁智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肖哲文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袁智民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肖哲文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天执字第0042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辉跃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