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新民初字第0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上海领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诉万辉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因素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领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万辉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新民初字第0414号原告上海领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负责人潘剑子。委托代理人吴乔,公司职员,特别授权。被告万辉娟。原告上海领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诉被告万辉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领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领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领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领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尹建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昌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