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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宝漳民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漳民初字第00094号原告杨某。被告李某某。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彭忠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 刚杨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