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宝漳民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漳民初字第00094号原告杨某。被告李某某。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彭忠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 刚杨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