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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郑州百特实业有限公司与李望(李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百特实业有限公司,李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郑州百特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众,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望(李旺),男,生于1980年9月1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州百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望(李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南民三终字第007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虎城审判员  张少庭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家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