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淄刑执字第1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刚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刚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刑执字第1554号罪犯李刚,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四月十八日作出(2008)东少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李刚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08)东少刑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9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8年7月10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3年5月7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5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李刚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刚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二次、嘉奖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李刚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刚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审 判 员  尹世忠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