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高民初字第00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陈建华与王美琴、孙一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华,王美琴,孙一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高民初字第00761号原告陈建华。委托代理人唐连珠。被告王美琴。委托代理人李明山。被告孙一敏。委托代理人李明山。原告陈建华与被告王美琴、孙一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卢春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建华的委托代理人唐连珠,被告王美琴、孙一敏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明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建华诉称,2004年4月20日,孙某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19090元,后孙某去世,被告王美琴、孙一敏继承了孙某的遗产。原告数次向两被告催讨未果,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王美琴、孙一敏在继承孙某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19090元的责任。被告王美琴、孙一敏辩称,对于孙某借款其妻王美琴并不知情,孙某去世多年,原告并未向两被告催讨借款。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孙某未留下遗产。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20日孙某向原告陈建华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陈建华人民币计壹万玖仟零玖拾元(¥:19090.00)。此据孙某2004年4.20号”。孙某去世后,其继承人未归还上述借款,原告陈建华遂于2015年5月4日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王美琴系孙某之妻,两人于1991年9月26日生一女被告孙一敏。孙某根系孙某之父,杨某凤系孙某之母,杨某凤于2002年去世,孙某于2004年去世,孙某根于2012年去世。上述事实有借条、泰州市高港区刁铺街道环溪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陈建华与孙某之间是否存在19090元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二,原告陈建华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三,被告王美琴、孙一敏是否应当在继承孙某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19090元的责任。对于争议焦点一原告陈建华与孙某之间是否存在19090元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孙某向原告陈建华借得人民币19090元,有孙某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王美琴、孙一敏对该借条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陈建华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上述债务。对于争议焦点二原告陈建华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本院认为由于本案所涉借条并未明确约定返还借款时间,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催告后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故原告陈建华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偿还19090元借款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两被告关于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争议焦点三被告王美琴、孙一敏是否应当在继承孙某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19090元的责任,本院认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本案中由于孙某已死亡,其继承人被告王美琴、孙一敏应当在继承孙某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19090元的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美琴、孙一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继承孙某遗产的范围内清偿原告陈建华人民币190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为210元,由被告王美琴、孙一敏共同负担(此款原告陈建华已预交,被告王美琴、孙一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陈建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帐户:泰州市财政局;帐号:……)。���理审判员卢春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凯附: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