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红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曹悦多诉被告曹悦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悦多,曹悦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红初字第37号原告:曹悦多,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兴隆镇。被告:曹悦喜,职业不详,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兴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悦多诉被告曹悦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悦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收。审 判 长 乔宝林审 判 员 宗 磊人民陪审员 吴显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