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鞍岫民红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曹悦多诉被告曹悦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悦多,曹悦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红初字第37号原告:曹悦多,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兴隆镇。被告:曹悦喜,职业不详,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兴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悦多诉被告曹悦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悦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收。审 判 长  乔宝林审 判 员  宗 磊人民陪审员  吴显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