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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温州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与冀州市易得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冀州市易得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温州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波,董事长。被执行人冀州市易得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振表,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制作的(2013)衡民一终字第18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冀州市易得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30元依法扣划至冀州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耿占温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