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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冷法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冷水江市农村信用社申请执行谢集星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冷法执字第206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谢集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3)冷民督字第1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集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谢集星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告已主动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报告称,被执行人谢集星已偿还本案债务。本院认为,((2013)冷民督字第19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的(2013)冷民督字第19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审判员  袁首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晏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