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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0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武汉诚和信贸易有限公司与武汉晟舜焊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武汉舜天精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诚和信贸易有限公司,武汉晟舜焊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武汉舜天精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089-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诚和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020号法定代表人吴泽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晟舜焊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南区)姚家祠堂与小李村路段。法定代表人刘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舜天精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开岗社区。法定代表人刘舜,该公司董事长。武汉诚和信贸易有限公司与武汉晟舜焊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武汉舜天精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9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诚和信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月26日依法受理。执行程序中,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武汉晟舜焊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武汉舜天精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武汉诚和信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3月6日向本院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鉴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9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武汉晟舜焊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武汉舜天精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本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93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志刚审判员  李全胜审判员  曾文亮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欧国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