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欣诉被告向俊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向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25号原告张某,男。被告向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00元,减半收取2525.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毛 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清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