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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寿执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王伟与宋美芹、杨晓娜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宋美芹,杨晓娜,杨晓春,杨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寿执字第134-5号申请执行人:王伟。被执行人:宋美芹。被执行人:杨晓娜。系宋美芹之女。被执行人:杨晓春,系宋美芹菜之女。被执行人:杨小兵。系宋美芹之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寿光市人民法院2009年8月17日作出的(2009)寿稻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美芹、杨晓娜、杨晓春、杨小兵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内返还原告王伟借款150000元,债务利息8775元,并且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宋美芹、杨晓娜、杨晓春、杨小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宋美芹在寿光膦德化工有限公司有10万元投资权益(原为其丈夫杨德章投资,2009年9月18日变更为宋美芹),另有40万元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美芹在寿光膦德化工有限公司享有的10万元股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法源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晋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