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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加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陈喜存申请张永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喜存,张永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加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陈喜存。被执行人张永富,住黑龙江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加商字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永富在加格达奇房产管理局有楼房一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永富名下的位于光明东岭嘉苑37#楼3单元603室(房证号为:大房权证加区字第20150008**号,建筑面积为52.22平方米)的楼房一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允许转让、过户、变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门雪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雒仁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