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彬民初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辛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彬民初字第00372号原告辛某某,男。被告杨某,女。原告辛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辛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7月10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农历2006年2月10日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9月1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于2007年5月19日生育儿子辛甲某,2010年5月31日生育女儿辛乙某。原、被告婚初感情较好,2010年双方在广东东莞打工期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被告经常与异性工友来往频繁,时常夜不归宿,并于2011年8月20日回到原告家中,后被告于农历2012年正月30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辛甲某与女儿辛乙某随原告生活。被告杨某未答辩。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原告辛某某对其主张提供了结婚证及户口本,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及子女出生情况。被告杨某未质证。本院依法出示了对被告之母王某某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其联系不上被告,也不知道被告下落,被告已经出走三年了。原诉状上的婚姻构成属实。原告辛某某对询问笔录质证无异议。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对本院依法出示的询问笔录无异议,依法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户口本,因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依法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7月10日经人介绍相识并��婚,2006年农历2月10日举行了结婚仪式,2010年9月1日在彬县婚姻登记中心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5月19日生育一子辛甲某,系彬县义门镇中罗堡小学二年级学生,现随原告父母生活;2010年5月31日生育一儿辛乙某,系彬县北极镇小神童幼儿园中班学生,现随原告父母生活。2010年双方在广东东莞打工期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被告于2012年农历正月30日从原告家出走,双方分居生活,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并于农历2012年正月分居至今,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查原、被告分居已满法律规定两年之标准,足以印证夫妻感情却已破裂,故对原告此项主张,予以准许。因被告现下落不明,关于子女抚养及夫妻财产问题,待被告有音讯后,可以另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准予原告辛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辛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扬审 判 员  王建锋人民审判员  董亚妮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启喆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