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二终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朱涛与马德良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德良,朱涛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5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马德良。委托代理人谌业明,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朱涛。委托代理人张培军,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雨苗,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马德良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2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日,上诉人马德良(甲方)与被上诉人朱涛(乙方)签订《工程项目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由乙方承建甲方二层楼房,工程项目包括房屋主体,室内抹水泥铺地砖,外墙贴砖和抹灰,每平方米175元。施工当中如甲方发现质量问题,及时与乙方沟通,避免以后发生矛盾。乙方按甲方建设方案和要求合理组织安排施工。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开始生效。工程项目协议书签订后,被上诉人开始组织施工队进行施工,至2014年4月,完成房屋主体工程、抹水泥、抹灰、铺地砖、贴砖项目,实际完工建筑面积232平方米。至该工程结束,上诉人共支付被上诉人建房款20000元,尚欠22600元未给付。上诉人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付并提起反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上诉人马德良于2015年6月23日签收调解书时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朱涛建房款17000元;二、双方别无其他纠纷;三、一审案件受理费365元,由被上诉人朱涛负担;反诉费150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258元,共计408元,由上诉人马德良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刘 娟代理审判员 王明生代理审判员 康 然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雪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