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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玉春诉蔡晓龙、辽宁宏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991号原告:刘玉春,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里民,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晓龙,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被告:辽宁宏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用成,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负责人:田泽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春与被告蔡晓龙、辽宁宏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和减少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玉春负担(原告刘玉春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38209.45元至10000元,原告刘玉春已按照诉讼请求数额38209.45元交纳案件受理费756元,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应退还706元,故总计应退还731元)。审判员  马庆尧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梦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