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民终字第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江苏桠溪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南京市高淳区桠溪镇人民政府、南京市高淳区桠溪镇瑶宕村村民委员会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桠溪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京市高淳区桠溪镇人民政府,南京市高淳区桠溪镇瑶宕村村民委员会,南京市高淳区桠溪镇穆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民终字第03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桠溪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瑶池山庄401-406号。法定代表人曹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帮达,江苏博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高淳区桠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桠溪镇。法定代表人王建业,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陈贵荣,江苏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高淳区桠溪镇瑶宕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高淳区桠溪镇瑶宕村。法定代表人XX,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陈贵荣,江苏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高淳区桠溪镇穆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高淳县桠溪镇穆家庄。法定代表人张小飞,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陈贵荣,江苏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桠溪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影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高淳区桠溪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桠溪镇政府)、南京市高淳区桠溪镇瑶宕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瑶宕村委会)、南京市高淳区桠溪镇穆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穆家庄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的(2013)宁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影视公司法定代表人曹雯、委托代理人徐帮达,被上诉人桠溪镇政府、瑶宕村委会、穆家庄村委会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贵荣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审理过程中,因影视公司未能及时足额缴纳鉴定费并提供完整的资料,财务及工程造价鉴定程序启动后被退回,导致原审判决对影视公司主张的营运损失及工程造价损失无法查清。二审审理过程中,影视公司仍坚持要求对该两项损失进行司法鉴定,并预交了鉴定费用。鉴于二审出现了新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苏桠溪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0000元,由本院退还。审 判 长 葛晓明代理审判员 杨 雷代理审判员 吴 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缪 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