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荆州中行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监利县朱河镇细河村村民委员会与监利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监利县水利局螺山电排站土地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监利县朱河镇细河村村民委员会,监利县人民政府,监利县水利局螺山电排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中行初字第00021号原告:监利县朱河镇细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高清,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监利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黄镇,系该县县长。第三人:监利县水利局螺山电排站。法定代表人:舒勤和,系该站站长。原告监利县朱河镇细河村村民委员会因诉被告监利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监利县水利局螺山电排站土地登记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此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监利县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郭卫东审判员  齐彬彬审判员  李超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