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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7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叶先旺与陈墙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先旺,陈墙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746-1号申请执行人叶先旺,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陈墙水,男,194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先旺与被执行人陈墙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51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陈墙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向叶先旺支付人民币34727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4元、执行费人民币421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屇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还启动查控程序,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墙水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同时,本院亦向南安市国土资源局、南安市房地产管理处等部门查询,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本院还向南安市X小区改造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查询,查无被执行人的安置房信息。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2015)南执字第74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墙水银行存款人民币34727元及相应的利息。于2015年6月17日到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支行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实际扣划1400元,转交本案执行费人民币421元,转交本院(2015)南执行字第80号案执行费人民币979元。因被执行人陈墙水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将被执行人陈墙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景山审判员  潘阿瑶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晓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