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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震执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李庆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4)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荣,潘金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震执字第00105号申请执行人李庆荣。委托代理人丁晟,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潘金法。原告李庆荣与被告潘金法、潘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吴江震民初字第008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潘金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庆荣借款3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6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庆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潘金法负担。被告潘金法负担之数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潘金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李庆荣。至期,因潘金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庆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65800元,执行费为5387元。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执行案件均未履行,本院决定合并执行。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潘金法名下的苏E×××××机动车1辆,因无法查找其下落,故无法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潘金法持有的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247953股,并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拍卖得款1493987.14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潘金法所有的座落于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社区贯前街西侧商住楼的房地产进行查封,并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价1752500元,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房地产进行公开拍卖,竞买人以2262500元竞得该房地产,并已将该款项付至本院。本院还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座落于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社区贯前街西侧XX室的房地产进行查封,并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房地产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价为651800元,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房地产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召开债权人会议,会议通过了对被执行人潘金法财产的分配方案,与会债权人一致同意将被执行人座落于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社区贯前街西侧XX室的房地产以评估价651800元作抵给他案的申请执行人吴江市吴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现本院已作出裁定并送达当事人。上述款项,扣除执行费、评估费、抵押优先债权后,可供分配金额为2780876元,合计参与分配的债权金额为28886272.48元,分配比例为0.09626981127,本案申请执行人分配得款35215元,本院已将该款项发还申请执行人。除上述已执行财产外,经本院向苏州市吴江区有关单位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处理,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评估报告、拍卖成交确认书、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笔录、询问笔录、划款通知书、相关单位的协助查询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除本院已执行到位的35215元外,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吴江震民初字第0085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一非审判员  章 伟审判员  陆菊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万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