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申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王丙岗与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丙岗,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申字第5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丙岗,农���。委托代理人:高树强,无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二路***号。法定代表人:魏家坤,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王丙岗与被申请人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魏桥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滨中民四终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丙岗申请再审称,提交形成时间为2012年09月14日的中国银行《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证实魏桥公司向申请人的银行卡中打入工资2467.45元,就是魏桥公司在8月25日辞退申请人之后所发的2012年8月的工资,假若是申请人自行离职、旷工,魏桥公司就不会发放该月的工资了,据此证明魏桥公司非法辞退申请人;原审确定的经济赔偿金数额错误,2012年3��发生了工伤,应按全额发放,不应发放287.06元的工资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关于王丙岗主张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是否存在非法辞退问题。原审期间王丙岗主张魏桥公司非法辞退,魏桥公司则主张王丙岗旷工、自动离职。王丙岗于2012年8月25日不再为魏桥公司提供劳动,事实清楚,对王丙岗不再提供劳动的原因,双方各执一词,均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各自的主张。在魏桥公司不能有效证实王丙岗属自动离职的情形下,原审依据王丙岗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判令魏桥公司支付王丙岗经济补偿金,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王丙岗提交的证据不能推翻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条件,不属于新证据。关于2012年3月的287.06元工资数额,王丙岗提出异议认为该月发生了工伤,应按全额发放,但没有提供认定工伤的具体依据,该理由也不能成立,原审适用法律亦无不当。综上,王丙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丙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武 俐审 判 员 丁万力代理审判员 刘敬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