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交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王文华与刑振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华,刑振华,孟为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交民初字第51号原告王文华,男性,地址:洮南市被告刑振华,男性,地址:洮南市被告孟为东,男性,地址:白城市本院在审理王文华诉刑振华、孟为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孙晓男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福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