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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交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王文华与刑振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华,刑振华,孟为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交民初字第51号原告王文华,男性,地址:洮南市被告刑振华,男性,地址:洮南市被告孟为东,男性,地址:白城市本院在审理王文华诉刑振华、孟为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孙晓男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福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