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广东华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梁景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华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梁景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5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华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西平绿色路28号南开实验学校学术交流中心第13层1301室,注册号:441900000013784。法定代表人李兴。委托代理人程学明,系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全志,系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景光,男。委托代理人张浩,系广东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华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东一法南民一初字第28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一)本案是施工工程的劳务费纠纷,应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本案施工所在地为东莞市厚街镇,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应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二)虽然上诉人工商登记所在地为东莞市南城区,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应为民事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而案涉工程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在东莞市厚街镇,应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梁景光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审被告广东华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东莞市南城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广东华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裁定驳回广东华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丽欢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