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00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武顺军与郭杰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顺军,郭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00644号申请执行人武顺军,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执行人郭杰,女,1983年3月22日出生。武顺军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通民(商)初字第1484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郭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经对被执行人郭杰财产状况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武顺军表示此案可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民(商)初字第148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苏宝泉审 判 员 陈红彦代理审判员 崔鸿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