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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高新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支行申请执行徐照恒、孙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执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支行,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119号。组织机构代码:67352415-9。法定代表人康年淦,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徐照恒,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29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孙培,女,汉族,生于1979年10月27日,住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支行诉徐照恒、孙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5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照恒、孙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徐照恒、孙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3443.54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康银先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