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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铁民(商)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张希尧与全日本空输株式会社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希尧,全日本空输株式会社

案由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铁民(商)初字第546号原告张希尧,男,1959年7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潘峰,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全日本空输株式会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5号发展大厦新楼2层N200。负责人阿部信一,总代表。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希尧与被告全日本空输株式会社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希尧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希尧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希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张希尧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经雯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