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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00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德林与贺淑敏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林,贺淑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00886号申请执行人李德林,男,1944年7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贺淑敏,男,1958年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李德林与被执行人贺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03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德林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贺淑敏给付人民币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贺淑敏现下落不明,本院扣留、提取其所有的座落于延庆县八达岭镇岔道村216号房屋的委托经营收益,但因其所涉案件标的较大,暂时不能全部实现生情执行人的债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延民初字第031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军审判员  唐晓春审判员  彭建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武鹤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