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7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向继琼、郭兴吉、郭兴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继琼,郭兴吉,郭兴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7592号原告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9号11幢1-25-1,组织机构代码68146495-0。法定代表人王廷发,总经理。被告向继琼,女,195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郭兴吉,男,195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郭兴军,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向继琼、郭兴吉、郭兴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向继琼、郭兴吉、郭兴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嘉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