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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门中民二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常胜与吴玉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胜,吴玉兰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门中民二初字第00028号申请人常胜。委托代理人苏禹铭,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玉兰。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胜与被申请人吴玉兰申请撤销荆门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荆裁(2014)104号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常胜于2015年6月1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常胜自愿撤回其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常胜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常胜负担。审 判 长  王源渊审 判 员  王小云代理审判员  刘慧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咏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