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2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2712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顾仁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丹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