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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2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2712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顾仁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丹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