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李杨与方守一、张保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杨,方守一,张保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108号原告:李杨,男。委托代理人:权爱民,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守一,男。被告:张保奇,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许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夏中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杨诉被告方守一、被告张保奇、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杨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方守一、被告张保奇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杨撤回对被告方守一、被告张保奇的起诉。审判员 张海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宇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