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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达执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甲申请执行吴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甲,吴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达执字第436号申请执行人吴甲,男,汉族,生于1981年5月26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吴乙,女,水族,生于1981年9月5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甲与被执行人吴乙离婚纠纷一案,因本案和解并自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达达民初字第17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官恒人民陪审员  吴光龙人民陪审员  李洪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杜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