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中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胡凤英与赵金飞、吴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庆中执字第70号申请人胡凤英,女,汉族,1939年6月13日出生,环县居民,地址环县。被执行人赵金飞,汉族,1974年5月2日出生,环县居民,住环县。被执行人吴宏,汉族,1967年10月1日出生,环县职工,住本单位。关于申请执行人胡凤英与赵金飞、吴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环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金飞、吴宏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胡凤英于2015年4月20日向环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该院不便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提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向赵金飞、吴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胡凤英支付借款本息65200元,案件受理费1430元。被执行人吴宏于2015年6月16日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环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胡凤英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878元,已由被执行人吴宏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环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