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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牛明花、王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1)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448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保定市天鹅中路。法定代表人王涛,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牛明花。被执行人王青。被执行人李雷。被执行人魏新芳。被执行人赵飞。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牛明花、王青、李雷、魏新芳、赵飞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3)新民初字第12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银行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该案件款已到我院账户,2015年6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申请,申请法院提存保管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新执字第448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纪铎执行员  王立民执行员  钱金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