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廉法塘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塘民初字第28号原告林某某,女,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揭某某,男,198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与被告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罗 水人民陪审员 黄小清人民陪审员 郑元秀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碧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