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调确字第10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1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10577号申请人李×1,女,1960年12月12日出生。申请人李×2,女,1996年6月26日出生。申请人李×1、李×2因继承纠纷,经北京市昌平区永安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二申请人于2015年6月17日达成(2015)永前调字第2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为:李×3生前名下存于银行卡(账号×××)所有存款归申请人李×1所有。2015年6月17日,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二申请人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李×1、李×2于二○一五年六月十七日达成的(2015)永前调字第2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高琳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吕兰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