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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调确字第10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1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10577号申请人李×1,女,1960年12月12日出生。申请人李×2,女,1996年6月26日出生。申请人李×1、李×2因继承纠纷,经北京市昌平区永安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二申请人于2015年6月17日达成(2015)永前调字第2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为:李×3生前名下存于银行卡(账号×××)所有存款归申请人李×1所有。2015年6月17日,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二申请人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李×1、李×2于二○一五年六月十七日达成的(2015)永前调字第2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高琳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吕兰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