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中民二终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吕振东与阿瓦提县咪咪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振东,阿瓦提县咪咪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阿中民二终字第2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振东,男,汉族,1964年10月2日出生,农民,住阿瓦提县。委托代理人马林,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瓦提县咪咪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瓦提县河滨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孔德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强,新疆名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吕振东因与被上诉人阿瓦提县咪咪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咪咪牧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阿瓦提县人民法院(2015)瓦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我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吕振东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林、被上诉人咪咪牧业之委托代理人陈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九十年代阿瓦提县县直单位干部参与开垦土地1700余亩,成立集体所有制的马场,并组织附近的农户承包耕种。2003年,该土地由阿瓦提县政府委托恒丰公司代管,恒丰公司与种植户(种植户中包括吕振东)的合同一年一签。2003年8月22日,阿瓦提县人民政府召开办公会议,专题研究恒丰公司国有土地出让及咪咪乳业饲料基地问题,2004年2月13日,阿瓦提县人民政府给县畜牧局下发《关于同意给咪咪乳业公司解决饲料基地的批复》。2004年2月20日,阿瓦提县畜牧局与阿瓦提县咪咪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咪咪乳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阿瓦提县畜牧局将1745.4亩耕地承包给咪咪乳业作为饲料基地,承包期自2004年2月20日至2034年12月31日止。2004年3月3日,咪咪乳业与经吕振东过协商,咪咪乳业将65.9亩土地承包给吕振东,将32.4亩土地承包给吕振东和武连生。2007年,咪咪乳业与吕振东就承包土地的亩数重新进行丈量,2007年11月12日咪咪乳业将丈量后的95.69亩土地(包括承包给吕振东和武连生的32.4亩)承包给吕振东耕种。2007年11月16日,阿瓦提县咪咪乳业公司名称变更为阿瓦提县咪咪牧业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因吕振东种植的土地受灾,2010年3月9日,双方经协商再次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咪咪牧业将95.69亩土地承包给吕振东耕种,承包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合同约定每亩土地承包费为250元,对不参加义务工的按60元一个义务工的标准以资代劳付给咪咪牧业。2014年初,经有关部门协调,双方口头约定按照2010年3月9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再承包一年,承包期限截止于2014年12月31日止,此后双方再未签订任何合同。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严格履行义务。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已届满,且双方未续签土地承包合同,现咪咪牧业主张吕振东停止侵权并返还95.69亩土地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咪咪牧业主张吕振东给付义务工费5741.4元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吕振东辩称2014年已自发参加了清渠、看渠等义务工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判决:一、吕振东停止侵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承包阿瓦提县咪咪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的95.69亩土地;二、驳回阿瓦提县咪咪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吕振东给付义务工费5741.4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阿瓦提县咪咪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吕振东不服上述判决,上诉称: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以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为案由提出诉讼,原审进行了审理,但判决却以侵权案由进行裁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是合同解除或终止合同的问题,何来侵权之裁判?原审引用物权法34条同样错误,双方已形成合同法中的事实合同;二、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本案中,双方合同期限终止,应依法对合同中权利义务条款进行清算;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上诉人自2000年开始种植涉案土地至今,多次请求签订30年的合同,但被上诉人均以种种理由和借口推诿,其做法违反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咪咪牧业答辩称:被上诉人是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的,因双方系履行土地承包合同而引发的纠纷。原审将案由定为农业承包合同并不影响案件的定性和实体处理。双方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上诉人已丧失了承包经营权,上诉人在没有继续签订承包合同和交纳承包费的情况下种植、经营土地,明显损害了被上诉人的合法经营权。上诉人主张清算,毫无事实根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二审,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吕科科与被上诉人咪咪牧业对双方2009年签订的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经相关部门协调,上诉人吕振东2014年又种植了一年土地,至今为止,双方就争议土地是否继续签订合同未达成合意的事实均无异议,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原合同履行期限已届满的实际情况,认定上诉人吕振东继续种植、经营土地无合法依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上诉人吕振东的上诉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吕振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孟世敏代理审判员 陈 艳代理审判员 史 颖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