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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汴民终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保华、张书明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保华,张书明,张保林,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汴民���字第16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张保华。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书明。委托代理人侯胜利,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一审被告张保林。一审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高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博、周玉柱,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张书明诉张保华、张保林、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3)禹民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张保华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保华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保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保华撤回上诉,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20元,本院减半收取360元,由上诉人张保华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荟审判员 尹福中审判员 李曼曼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