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商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枣庄市满地金农资有限公司与刘月英、章成见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商保字第51号申请人枣庄市满地金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广新。被申请人刘月英。被申请人章成见。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枣庄市满地金农资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刘月英、章成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枣庄市满地金农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月英名下的鲁XX号福田轻型厢式货车一辆。申请人枣庄市满地金农资有限公司提供案外人李长坤所有的鲁XX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枣庄市满地金农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月英名下的鲁XX号福田轻型厢式货车一辆。二、查封案外人李长坤所有的鲁XX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继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