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4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蔡超群与陈国彬、蔡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超群,陈国彬,蔡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4667号原告蔡超群,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昆生,南安市柳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国彬,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蔡明玲,女,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蔡超群与被告陈国彬、蔡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柳云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