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景民二初字第2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与莘县桃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莘县桃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205-2号原告: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景县城东钻井路6号。法定代表人:刘风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景成,系该公司职工。被告:莘县桃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莘县樱桃园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王复现。本院审理的原告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与被告莘县桃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莘县桃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的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莘县桃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陈忠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翟荣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