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06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德昊亚龙线缆销售中心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德昊亚龙线缆销售中心,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6910号原告北京德昊亚龙线缆销售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南四环京开五金建材批发市场南区C道17号。经营者,陈宁宁。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法定代表人罗世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德昊亚龙线缆销售中心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德昊亚龙线缆销售中心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北京德昊亚龙线缆销售中心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德昊亚龙线缆销售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3元,由原告北京德昊亚龙线缆销售中心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冬冬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颖洁 来源:百度搜索“”